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严防“法从口出”
冯磊

  广州市召开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此次专项行动全警投入,并用各种手段,对行人、行车违法进行严惩。张在讲话中甚至建议,“最好罚他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这样就没有敢再违章了”。
  交通违法应该处罚,同时还应该提醒和教育。
  我们是一个有法度的国家,针对交通违法,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先,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在后。这些法律的存在,足以用来惩罚那些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安危的行为。
  同时,这些法律也是处罚的尺度,对交通违法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既然法律规定,仅仅处以警告或者小额罚款,那么“罚月工资的三分之一”就不仅无据,而且无理。
  当然,广州是个超大城市,道路复杂、交通事故频发,这对奥运安保是个挑战。因此,“最好罚他三分之一工资”之语,也许就是一句气话,或者是一个比方。因为,这里面毕竟还包含着领导对工作的负责和对交通事故严防死守的决心等等。如果让我们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可以找到一大堆理由。
  眼下,中国还处于建设法治的阶段。想成为法治国家,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与树立。其中,严格执法程序,是帮助公民树立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这个过程,来不得随口“严惩”,只要适中就够了;来不得震怒,只要理性就够了;来不得“最好罚三分之一工资”,只要五十元就够了。